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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规定中小学不得举债发展

http://www.eduld.com.cn/ 时间:2007-7-25 17:07:36 来源:中国教育报 郭炳德 阅读

教育报讯(记者 郭炳德)日前,河南省教育厅发出通知,对规范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提出了具体要求。通知强调,中小学校不得举债发展,不得向教师集资。各地应立即采取措施,对所属中小学校现有债务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界定,各地在安排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、农村初中改造等建设项目时,不得留有资金缺口,增加新的中小学债务。

  通知强调,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学校内部财务审批、管理、支出办法,坚持勤俭办学。各中小学校长为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,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,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,中小学校校办产业、勤工俭学项目的财务活动,由学校财务机构统一领导。

  通知要求,要切实规范中小学收费,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。对于仍执行“一费制”收费政策的中小学校,杂费和住宿费收入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,实行“收支两条线”管理,并纳入部门预算的编制范围,按规定程序报批。课本和作业本费属代收费用,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和作业本,不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,不计入学校事业收入,中小学校应加强对代收费用的管理,实行“多退少补”,并及时根据支出情况向学生结算。各地要进一步落实收费公示制度,将学校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、收费依据和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布,主动接受学生、家长和社会的监督。

  《中国教育报》2007年7月22日第1版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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